關于統(tǒng)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關于統(tǒng)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地商檢局,各貿促分會: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實施辦法》于1992年3月正式頒布實施以來,與其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由貿促會和國家商檢局分別印制。為了貫徹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強原產地證書簽發(fā)工作的重要指

示,使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達到“統(tǒng)一格式、統(tǒng)一收費標準和統(tǒng)一管理手段”并使之符合國際慣例,配合實施EDI工程,現(xiàn)決定統(tǒng)一使用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推薦標準格式,并由外經貿部統(tǒng)一印制。

新標準格式證書將于1996年7月1日正式使用。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貿促會和國家商檢局負責印制的原證書和新標準格式證書可交叉使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標準格式證書,貿促會和國家商檢局印制的原證書停止使

用。

外經貿部將委托上海市外經貿委在由外經貿部指定的上海外貿印刷廠統(tǒng)一安排原產地證書的印制工作。現(xiàn)將具體內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證書正本為淺藍色水波紋,以長城圖案作為暗影,正本背面和第二聯(lián)碳素色為墨綠色,第三、第四聯(lián)碳素色為藍色。證書的編號以年號區(qū)分,年號后加七位編號,編號為全國順序號,如961234567。

二、證書不得跨年度使用,當年出口的貨物用當年的證書,即以貨物離開中國的時間進行計算。

三、各簽證單位之間的空白原產地證書可根據需要在系統(tǒng)內相互調劑使用,但需向上海市外經貿委備案,以便進行跟蹤統(tǒng)計和事后查詢。

四、證書征訂每年兩次,5月20日至30日為第一次征訂時間,9月20日至30日為第二次征訂時間,貿促會和商檢系統(tǒng)各簽證單位(不包括各簽證分點)須分別將本單位下半年度和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證書數量告上海市外經貿委。上海市外經貿委根據征訂數量安排印刷。

五、上海市外經貿委須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征訂數量將證書寄到各簽證單位。各簽證單位自行將證書按時轉送到各簽證分點。

六、證書工本費單價為0.88元/份,不包括運費。印刷廠發(fā)貨后,憑發(fā)貨單分別向各簽證單位按實際支出收取運費。

七、一般原產地證簽證收費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發(fā)布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94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各簽證單位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征訂證書數量告上海市外經貿委。

聯(lián)系人:貿管處 田燕

電 話:021—62751975

021—62752200—貿管處

傳 真:021—62751917

各簽證單位在征訂數量同時請將證書款項電匯上海外貿印刷廠,該廠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600號

郵 編:200010

帳 號:4036—80900063754

聯(lián)系人:虞坤海

電 話:021—63775841—113

021—63771080

傳 真:021—63767691

請各簽證單位將在今年7月1日啟用時所需新證書征訂數量于5月10日前告上海市外經貿委(貿管處),同時將各簽證單位的收件人名稱、詳細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具體聯(lián)系人、電話、傳真告上海市外經貿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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